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
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设的负责专业技术研究、指导、咨询的专门机构,为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指导。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各项研究报告、研讨纪要、专业咨询建议以及专业规范指导意见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可供相关部门参考,但不具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搜集和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执业技术的新变化,就有关疑问提请相关部门解答,并以适当形式发布,为执业机构以及执业人员提供实务指导和执业技术方法指引。
第五条 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规则草案及本会秘书处拟定的执业指导意见、执业操作规程等行业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书面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意见和专业技术援助。
第七条 对经本会秘书处专项调查的事项及行业自律惩戒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研究、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专业问题,提出改进执业质量方面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承担本会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服务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计师、专家学者及本会有关人员担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应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专业水平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没有不良记录,在业界具有较高威望者。
(二)专家学者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注册会计师业务,在会计、审计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三)热心本会工作,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胜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审议批准聘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需要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及问题,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意见。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会各委员。
第二十条 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协助相关工作;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相关专家出席,实行专业论证。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对秘书处专项调查的事项或在一定期间需要保密的研究课题和咨询项目等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质的咨询、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在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